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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达金与王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510号原告:林达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盘镇银山街45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01248098。委托代理人:宋万喜。被告:王永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达金与被告王永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达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林达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