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光浩与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浩,朱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李光浩,私营业主。被告朱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浩诉被告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浩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浩承担。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