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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光浩与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浩,朱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李光浩,私营业主。被告朱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浩诉被告朱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浩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光浩承担。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