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志远与吴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远,吴爱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杨志远,男性,32岁,1982年11月2日,地址:大安市,被告吴爱平,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杨志远诉吴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远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