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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志远与吴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远,吴爱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杨志远,男性,32岁,1982年11月2日,地址:大安市,被告吴爱平,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杨志远诉吴爱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远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远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