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与江阴科尔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科尔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果路26-28号。法定代表人蒋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法定代表人安礼如,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阴科尔华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科尔华工贸有限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江阴科尔华工贸有限公司提起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雷审判员  周业友审判员  刘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新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