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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查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芳、王莉申请执行纪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查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纪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纪蓉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望王路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纪蓉已偿还了在刘芳处的借款6万元、王莉处的借款6万元,对下差部分借款在纪蓉国网四川平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收入中扣划65%按比例偿付在刘芳、王莉的下差借款到付清为止,并对纪蓉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刘芳、王莉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解除(2014)平民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对纪蓉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望王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鹏飞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