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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亚兰与张科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郭某某起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孩郭世杰。被告经常不与其沟通交流,晚上常玩电脑或用手机看电子书。2014年12月27日给小孩过满月时,男方亲戚借喝酒发牢骚,无端指责原告,并称孩子不是被告的,被告在场,但未说一句话。晚上原被告为该事发生争吵,被告提出离婚。2014年12月28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回家一次。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少,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承担起一个做丈夫、父亲的责任,说话任性,不考虑后果,两人感情已破裂,原告也对婚姻丧失信心。现起诉请求判令: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郭世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太小,他们结婚后在外面欠的债还没有还,他们还有感情,还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孩子满月当天是因为亲戚喝醉了,才说的那些话,其也劝过,并不是像原告说的什么话也没说。孩子满月当天,因为双方发生冲突,当时在气头上,才说要离婚,离家出走的,过了几天,回来看了孩子,并告诉原告要出去打工,原告明确表示不跟他出去,要留在家里。结果其正准备去打工,就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现认为夫妻感情尚好,有和好的可能,孩子较小,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11月27日生育一女孩郭世杰。被告系入赘,且性格内向,在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产生摩擦,原被告常因此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从未动手。2014年12月27日小孩过满月时,被告表哥喝酒后因孩子的事指责原告,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发生争吵。2014年12月28日被告外出打工,两人分居至今。以上所述,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正确处理与原告父母之间的关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缺乏沟通与交流,但从未动手打架,无根本性矛盾;且两人分居时间较短,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及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被告应对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矛盾冷静处理,及时沟通,相互让步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