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位某与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位某,女。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甲,男。原告位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龙与被告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位某诉称:200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时某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5月29日,生育女儿取名时某乙。2012年1月3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被告时某甲常因一点小事打骂原告。最气人的是被告爱喝酒,经常发酒疯。以前原告看孩子小一忍再忍,但被告总是不悔改。2014年4月份,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几天,被告喝醉酒把原告痛打一顿,还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逃出他家后一直在外打工至今,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400元;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时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很好。没有原告所称被告经常打原告的事实。如果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位某出不出抚养费随便原告。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9日,原告位某与被告时某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12年1月3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5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时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4月份,原告位某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2日,原告位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位某与被告时某甲近年来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位某曾经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小孩一直跟被告时某甲生活,故被告时某甲要求抚养小孩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时某甲未要求原告位某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财产问题,庭审中,原告位某放弃陪嫁物品、放弃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位某与被告时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时某乙由被告时某甲抚养,待小孩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三、家中财产均归被告时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弼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有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