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居才与岳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居才,岳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62号原告王居才,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法410811195708152539,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赵春、张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新荣,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武陟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居才与被告岳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居才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