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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民志与杨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韩民志,男。被告:杨平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民志与被告杨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民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韩民志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胜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