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三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民志与杨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三初字第253号原告:韩民志,男。被告:杨平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民志与被告杨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民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韩民志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胜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