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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民一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万岭与商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岭,商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茌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刘万岭,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又领,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昌斌,农民。原告刘万岭与被告商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万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又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昌斌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万岭诉称:2012年2月19日被告商昌斌向原告刘万岭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1.3%,并口头约定借期一年。被告商昌斌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现被告商昌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商昌斌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被告商昌斌向原告刘万岭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1.3%,并口头约定借期一年。被告商昌斌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于2014年12月11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刘万岭的陈述,被告商昌斌给原告刘万岭出据的借条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商昌斌向原告刘万岭借款15000元,由被告商昌斌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照约定还款。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商昌斌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给付原告刘万岭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3%自2012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商昌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伟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