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尖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兰玲诉孔向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x,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尖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兰x,住黑龙江省。被告孔xx,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原告兰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兰x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x到庭参加了诉讼,孔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x诉称,我与被告孔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1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12月孔x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原告兰x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居委会证明,证明孔xx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告孔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孔xx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兰x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兰x与被告xx东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12日经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2010年12月孔xx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被告孔xx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经公告查找无下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兰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兰x与被告孔xx离婚。公告费564元由被告孔xx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春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文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