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祈红文诉张芙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红文,张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祁红文,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张芙蓉,女,现住舒兰市。申请人祈红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芙蓉所有的位于舒兰市吉舒街河西联合三委531栋(编号0805)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019324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张芙蓉向申请人祁红文出具欠条一枚,后偿还10万元还余22万元未偿还,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芙蓉所有的位于舒兰市吉舒街河西联合三委531栋(编号0805)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00019324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