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日泽郎故意杀人、组织越狱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日泽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197号罪犯罗日泽郎,男,生于1986年5月19日,四川省红原县人,藏族,识藏文。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日泽郎犯故意杀人、组织越狱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6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罗日泽郎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罗日泽郎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日泽郎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日泽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日泽郎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