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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文德与姜宏业、姜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德,姜宏业,姜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837号原告王文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弘,新疆兴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宏业,男,汉族。被告姜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德与被告姜宏业、姜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德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文德负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保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