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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89号原告郑某,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底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半年后在媒人的撮合下,于2014年1月8日办理结婚证。当时原告已怀有身孕,于同年6月26日生下一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深入,感情基础薄弱,同时各自的生活成长环境不同,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好吃懒做,除了不断向原告索要金钱,就是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吵架更是家常便饭,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88800元给原告。3、孩子成长过程中如有重大医疗费用及学习费用开支应由双方共同承担;4、在被告支付完抚养费,并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在休息日探望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原告,合理的安排时间,每月2次;5、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也归各自偿还;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未破裂,并考虑到孩子尚年幼,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26日婚生女出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无原则性矛盾,望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爱护,建立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依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旭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郑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