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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超、生命权与王树民、王海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王树民,王海彬,李树才,李金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李超,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民,农民。被告王海彬,农民。被告李树才,农民。被告李金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四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承担。审 判 长  师文超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段少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靳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