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文勇与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勇,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勇,男,汉族,新疆富丽华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77号。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30层。法定代表人董金山,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三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马文勇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6号日光小区2栋1层16室房屋的所有权证;在申请执行人马文勇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后的10日内,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马文勇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75元(其中本金1025元;执行费250元);三、被执行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