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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夏云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云华,农民,住温岭市。2008年1月10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8月13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云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云华及其辩护人管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夏云华伙同赵剑军、郑永良、邱疆于、吴玲疆、刘恩波(均已判决)等��,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国际大饭店4102、4103等房间内开设“十三道”形式的赌场,聚集杨某、韩某、高某等人参与赌博,并通过向所有赢钱的参赌人员抽头的方式获利。至2013年8月初,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二、三十万元。2014年11月21日,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侦九大队在天津市北辰区高新科技园区花香漫城小区a101号抓获被告人夏云华。被告人夏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郑永良、邱疆于、应忠波、赵剑军、吴玲疆、刘恩波的供述,证人杨某、韩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云华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以抽头方式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云华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夏云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云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云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云华在赌场占有5%的股份的辩护意见,因与全案查明的事实不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云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云华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军卫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