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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苏执恢一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苏执恢一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自动履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苏民二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