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密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旗农场二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邵晨,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洪波、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邵晨、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业公司)于2009年至2012年通过竞标承揽了北安农管局红星农场亲民小区三个标段工程。自2010年初至2013年初期间,为了让红星农场场长徐某某(另案处理)尽快给海业公司结算工程款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该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某某分十四次送给徐某某共计45万元人民币。其中:(一)、2010年初春节前,刘某某借拜年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二)、2010年3月份,海业公司运输车辆在红星农场被禁行,刘某某因此事找徐某某帮忙,并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三)、2010年端午节前,刘某某借过节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表示看望,并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四)、2010年中秋节前,刘某某借过节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表示看望,并送给其4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五)、2011年初春节前,刘某某借拜年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六)、2011年3月份,刘某某得知徐某某病后借机看望,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七)、2011年5月份,海业公司在红星农场施工过程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刘某某找徐某某帮忙解决,并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八)、2011年端午节前,刘某某借过节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表示看望,并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九)、2011年中秋节前,刘某某借过节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表示看望,并送给其4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十)、2012年初春节前,刘某某借拜年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十一)、2012年端午节前,刘某某借过节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表示看望,并送给其2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十二)、2012年8月份,刘某某得知徐某某的儿子被大学录取,刘某某以祝贺为名义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徐某某2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十三)、2012年中秋节前,刘某某借过节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表示看望,并送给其4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十四)、2013年初春节前,刘某某借拜年之机到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款占为已有。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贿款项45万元已被检察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指定管辖通知、指定管辖函、办案说明、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黑龙江省红星农场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红星农场计财科明细分类账、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据、出库单、黑龙江海业建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文件、股权转让通知书、户籍信息、黑龙江省北安农垦管局组织部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徐某某、宛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单位行贿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贿款项45万元已被检察机关扣押。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刘 京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管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