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2864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系山嘴子信用社主任。被告于晓军,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调解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于晓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晓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任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