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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云伟与王英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伟,王英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云伟。被告:王英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伟诉被告王英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云伟承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