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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倪凤英诉被告王月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凤英,王月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倪凤英。被告王月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凤英诉被告王月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凤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