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倪凤英诉被告王月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凤英,王月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倪凤英。被告王月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凤英诉被告王月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凤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