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农村居民,住天全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村居民,住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朱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