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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罪犯帅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帅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0857号罪犯帅来,男,生于1979年3月3日,苗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日作出(2005)恩州中法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帅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2009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1月、2013年6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帅来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帅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帅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帅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