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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鲍国全与赵云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国全,赵云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74号原告:鲍国全。被告:赵云岗。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国全为与被告赵云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国全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国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鲍国全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