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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志芳与朱水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芳,朱水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马志芳,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朱水泉,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芳与被告朱水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志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