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志芳与朱水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芳,朱水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马志芳,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朱水泉,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芳与被告朱水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志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志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