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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发忠与溆浦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发忠,溆浦县民政局,舒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发忠,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王荣堂,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民政局,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幸福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5829-2。法定代表人张在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钟辉,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审第三人舒元珍,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舒发忠与被上诉人溆浦县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溆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舒发忠的起诉。原审原告舒发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舒发忠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如何理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3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5号)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溆浦县民政局为舒发林与舒元珍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为1997年12月31日,故上诉人舒发忠对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应限于被上诉人溆浦县民政局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的5年内。而上诉人舒发忠于2014年10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最长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舒发忠主张起诉期限只能从2012年其知晓舒元珍出示的结婚证内容有假开始计算,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舒发忠要求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和被上诉人溆浦县民政局给原审第三人舒元珍婚姻行政登记行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陈治群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