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候荣与何娜娜等三人离婚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荣,何娜娜,赵典治,姜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侯荣,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平陆县圣人大街17号。被执行人:何娜娜,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平陆县张村镇三湾村三组。被执行人:赵典治,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临猗县耽子镇韩高庄村。被执行人:姜淑芬,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万荣县贾村乡五福村第二组。(2014)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荣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娜娜、赵典治及姜淑芬的银行存款4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