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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茂盛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茂盛丝网印刷有限公司,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325-1号原告威海茂盛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茂海,经理。被告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阮家口村。法定代表人林帮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茂盛丝网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荣帮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77869.95元,查封被告公司生产的渔杆设备及渔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慧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