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XXX与XXX、李德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XXX,李德俊,李井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显跃。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职工。被告:XXX。被告:李德俊。被告:李井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XXX、李德俊、李井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