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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恢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一汽财物有限公司与郭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恢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711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武,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哈尔滨长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振兴街3委*组。法定代表人佟宇鹏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武、哈尔滨长远运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66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667号公证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郭武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郭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5月20日本院下达(2013)外执字第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3)外执字第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4日本院恢复对本案件的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武的姐姐郭玉芹与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终结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2012)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667号公证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2)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766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关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