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田智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智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呈李院长审定。王东2015年4月8日同意.李勇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沧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智盛,又名田志江,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黄骅市。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4)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智盛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智盛及辩护人刘雪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被告人田智盛联系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1,称能帮其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华北油田的指标油1000吨。刘某1同意,并将560万元汇入田智盛指定的山东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张建平的私人账户上。之后田智盛让山东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计郑某将该笔款项打到田智盛的农行账户上。收到款项后,田智盛并未给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指标油,而是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田智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智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5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智盛对将560万货款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没有骗刘某1560万的想法,其收到货款后一直在给刘某1联系指标油,如果不是被抓,1000吨指标油就能联系成;其是自己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智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田智盛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田智盛退还被害人20万元现金,并用一辆马自达5轿车用于抵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对田智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田智盛联系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1,称能帮刘某1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华北油田的指标油1000吨。刘某1同意,并将560万元汇入田智盛指定的山东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张建平的账户上。之后田智盛让山东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计郑某将该笔款项打到田智盛的农行的私人账户上。收到款项后,田智盛并未给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指标油,而是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田智盛退还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现金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田智盛供述:田智盛从李某1处得知指标油的事,随给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某1打电话,问“1000吨金锐石化公司的指标油,每吨5600元”是否需要,刘某1同意要后,田智盛告诉刘某1因为这批油是任丘金锐化工有限公司的指标油,所以货款需要通过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有原油加工生产的公司,把油款打到金锐石化有公户上才能把这批指标油买出来。田智盛和刘某1说,其已经和山东的鑫和化工有限公司联系好了,这笔货款先打到鑫和化工有限公司,通过鑫和有限公司账户给金锐化工有限公司把货款打过去,然后指标油就可以拉到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了。刘某1同意后,于2014年1月22日,让会计按照田智盛给的鑫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张建平的农业银行账户打款560万元。款到后的当天,田智盛让鑫和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计郑某把这560万货款打到了其的农业银行卡上了。后刘某1公司的人找郑某核实这560万油款的事,田智盛告诉郑某不要告诉刘某1公司的人这笔款打到其的账户上了,就说转到任丘金锐公司了。后来刘某1公司的人找郑某,要求郑某以鑫和公司的名义出具刘某1公司转入560万元货款,及鑫和公司转出560元万货款的明细单,郑某没有给出具。560万元到其账上后,第二天田智盛用这笔钱还账了,之后4到5天还了240万元的欠款。2014年2月8日和9日通过尾号44218的农业银行卡两次给62×××60户名雷小玲转账500022元和990027元,是还欠王少杰的赌债。2014年2月23日和28日通过尾号44218的农业银行卡两次给62×××10户名李某2转账423500元和48400元,2014年2月21日和25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两次给62×××10户名李某2转账363000元和605026元,这四笔钱是还欠王少杰的赌债。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19户名刘某5转账7000元,是还欠刘某5拉油的运费。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18户名刘和新转账200000元,是还刘和新的欠款。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71户名彭凯转账10000元,是借给彭凯的。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98户名郭某转账50000元,是还欠王少杰的赌债。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62户名周桂芬转账50000元,是还欠吉林小于的赌债。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16户名王卫芳转账50000元,是还欠王卫芳的借款。2014年1月22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60户名刘某4转账375478元,是还欠刘某4的油款。2014年1月23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16户名李某3转账85000元,是还欠李某3拉油的运费。2014年2月14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65户名衣纹杰转账1000元,是衣纹杰所借。将农业银行尾号44218的农业银行卡上的钱转入建行卡62×××78后,2014年4月1日转给XX琳120000元,用于还赌债。2014年3月24日转给王建成30万元,用于偿还借款。2014年3月4日向王建成借384000元(实为买楼款),2014年3月4日向贾莉借40万,后分3次转给雷小玲742000元,用于还雷小玲赌债。2014年2月9日和19日通过尾号44218的农业银行卡两次给王少杰转账968000元和665500元,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王少杰转账605000元,这三笔钱是用于还欠王少杰的赌债。以前说是借给王少杰,是想骗刘某1。2014年1月23日通过尾号75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67户名刘某3转账12000元,是还欠刘某3的借款。收到刘某1的560万元后,一部分还了以前的欠款,一部分在国外赌博输了。大约去过5次朝鲜赌博,共输了500多万。2、证人证言:⑴证人刘某1的证言:刘某1是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经理。2014年1月份,田智盛打电话说能买来华北油田的指标油。见面洽谈时田智盛强调说每吨5600元,春节前1000吨指标油肯定送到厂子,但有个前提条件是要找一个有资质的大厂子才能和华北油田签订合同,这个有资质的大厂子田智盛已经找好了,是闫某在山东庆云注册的炼油厂,现在只要将货款打到闫某的厂子的账户上,马上指标油就能调过来。谈妥后于2014年1月22日,刘某1公司会计张国发用刘超的农业银行卡,按照田智盛提供的账号,一次性往山东省闫某的炼油厂法人张建平的农业银行卡上打款560万。打款后刘某1给田智盛打电话核实时田智盛始终不接电话,刘某1感觉有问题,让厂子的业务员刘某2与山东闫某厂子的会计郑某联系,郑某说厂子法人张建平的账户上560已收到,但已经转走了。刘某2问转哪去了,郑某不告诉。刘某1知道闫某厂子的账户把钱转走,符合田智盛所说的通过有资质的大厂子给华北油田打款然后拉油的过程,没有对田智盛产生怀疑。第二天给田智盛仍不接电话,刘某1马上安排厂业务员刘某2与郑某联系,郑某承认万通公司2014年1月22日打往山东省闫某厂子法人张建平账户的560万收到并已转走,但转给谁了郑某不说。刘某2让郑某以闫某炼油厂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560万元的流水明细,郑某当时答应了,第二天再联系郑某时,郑某反悔了要求田智盛到场说明情况。期间刘某1一直给田智盛打电话,但电话开始是不接后来就关机了。刘某1安排公司的人到处找田智盛一直没找到。2014年春节前没有见到1000吨的指标油,560万也不知去向。2014年3月6日刘某1给郑某打电话说,再不告诉560万元的去向就报警。郑某害怕了,说2014年1月22日打到公司法人张建平账户的560万元,当天就转到了田智盛的私人账户上。2014年4月17日刘某1在南大港找到了田智盛,田智盛承认将560万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没能力偿还了。于是刘某1将田智盛扭送到了公安机关。万通公司打款用的是刘超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是62×××74。万通公司的法人是刘广清。⑵证人刘某2(万通公司业务员)的证言:2014年1月份,刘某1通过田智盛购买指标油。因为当时山东鑫和公司有资质,这个公司是闫某在山东庆云的厂子,刘某1把560万元货款打到了鑫和公司法人张建平的账户上了。2014年1月23日刘某1让刘某2去找田智盛,到山东鑫和公司要打款560万元的银行交易回单。刘某2和田智盛一起到了鑫和公司会计郑某的家中,刘某2问郑某,万通公司给鑫和公司打的560万元货款收到了没有,郑某说收到了,并于当天转走了。刘某2问转到什么地方了,郑某不说。在追问下,郑某说560万转到任丘油田那边去了,但是转到公司还是私人账户郑某就是不说。刘某2跟郑某要一份鑫和公司收到560万元的收条和转出的银行交易回单。郑某承诺没有问题,说因家中有事过几天到公司再办。过几天,刘某2给田智盛打电话,田智盛的电话不是无法接通就是关机。于是刘某2直接找到郑某,郑某说:鑫和公司没有权利给万通公司开具560万的现金收据,因俩公司没有业务来往,即使开的话也要田智盛本人来。直到2014年3月6日,刘某1给郑某打电话称要报警,郑某才告诉刘某1,560万元到账的当天,郑某就把该款转给了田智盛。2014年4月17日找到田智盛时,田智盛说钱都没有了,在田智盛身上发现了三张农业银行卡。卡号分别是:62×××18,62×××63,62×××11。⑶证人郑某(鑫和公司会计)的证言:山东省庆云鑫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是张建平,老板是闫某,郑某是会计。两年前田智盛和公司有过业务来往,后来再没有过。2014年1月初,田智盛给其打电话说过几天有一项指标油,要用鑫和公司的账户转款。其同意了。2014年1月22日上午,田智盛说油款打到了张建平的账户上了,经网银查询,确实收到了560万元。然后,其把这事和闫某说了,闫某说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了,不能让田智盛用公司的账户的资质了。其把这事电话和田智盛说了,田智盛说发个银行卡号过来,让其把这笔钱打到田智盛指定的银行卡上。收到田智盛的短信,郑某就把560万元用网银转了过去。2014年1月23日晚,田智盛和一个刘某1公司的业务员来到郑家,那业务员说560万是他们公司打过来的,让郑给他们公司打个收条。郑说在公司的话可以打收条,但现在在家里没法打。业务员问钱转到哪了,郑说收到的当天就转走了,但没告诉他转给田智盛了。过了几天那业务员又来让给打收条,郑某说这笔钱已经转走了,和鑫和公司没关系了,这个收条不能打。那业务员问钱转哪去了,郑某没说,只说了转到了一私人账户,转出去的银行账户和户名也没说。田智盛原名田志江,当时郑某并不知道田智盛和田志江是一个人,田志江让其把那笔款打到田智盛的账上时,郑以为田智盛是买油的那边的人,而没认为是田志江本人。因为怕把田智盛这个信息告诉刘某1的业务员,他们就直接联系了,会把田志江抛开了,田志江回头会怪罪他。张建平银行卡号是:62×××13。田智盛银行卡号是:62×××11。⑷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和田智盛是朋友关系,二人认识有10多年了。二人从来没有合作过生意。2014年春节前,其和田智盛等人在一起闲聊时,其说任丘朋友有一批指标油出售,田智盛听后让联系一下问问价格,其联系任丘的朋友问了一下价格,朋友说每吨6000多元,不含运费。因为黄骅这边市场最高价在5600至5700元每吨,任丘那边报价大高,按理田智盛根本接受不了,也就没继续往下谈。但过了两天,田智盛几次说6000元每吨可以接受。其看田智盛坚持要做这笔生意就把卡号发给了他,告诉田智盛要坚持做这笔生意的话必须把钱打到卡上以后,再联系任丘朋友签合同。但是田智盛收到卡号后一直没有打款,也没再和其联系任丘指标油的事,当然也不会谈及指标油的吨数和办理指标油的步骤和手续的事。因田智盛一直没有打款,所以这笔生意根本没谈,其只给朋友打电话问了一下价格,售指标油的公司的名字其也不知道。其任丘的朋友田智盛不认识。⑸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某1是金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部部长,李某1是其妹夫。2014年春节前,金锐公司有一批指标油想出售,王某1给李某1打电话让他联系看有没有买主。时间不长李某1打电话问了一次指标油的价格,王某1说6000多元每吨,李某1说价格太高卖不出去。之后再也没有和王某1联系。除李某1以外,王某1没有再找别人联系指标油的事。因指标油价格太高没有买,所以公司没有定出售的吨数,最后也没有出售,王某1也不知道公司要出售指标油的吨数。李某1没有说有人买指标油的事,只是打电话问了一次价格。2014年1月15日左右公司停产了,没法再出售指标油了。王某1告诉李某1公司有指标油可以出售的时间是2014年1月15日之前。⑹证人闫某的证言:闫某是鑫和化工有限公司的总负责人,公司法人是张建平,公司会计郑某,公司银行开户是张建平的户名,账号是62×××13。公司2014年1月22日收到一笔560万元的转账,但会计报表显示这笔款于当日从张建平的账户上转走了。2014年1月23日,郑某给闫某一份手写报表,闫某看到是公司法人张建平的账户上一笔560万元转入转出账,闫某问郑某是怎么回事,郑某说560万元是田智盛打过来要用公司的资质购油的钱,因公司停产不做业务了,郑某又把这笔钱打给了田智盛。公司和田智盛有过业务往来,但2013年公司停产后至今没有再和田智盛有过业务往来。⑺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4年2月,王某2在朝鲜做生意时,徐鑫找到王某2说:中国来这做生意的朋友田智盛,因不知道朝鲜这边没有农业银行,提不出钱来,想让王某2帮忙转一下。王某2说可以,但得先让田智盛把钱转到国内的朋友的农业银行卡上,徐鑫同意了。后来王某2把朋友李某2的卡号给了田智盛。田智盛通过网银分四笔转到李某2账上共计1439926元,确认转款后,王某2将钱款折算成美金给了田智盛。王少杰是王某2的弟弟,因二人长得比较像,不少人都把王某2叫王少杰,王某2也没更正。⑻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4年1月23日田智盛62×××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16户名李某3转账85000元,是还欠李某3拉油的运费。⑼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4年1月23日田智盛62×××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67户名刘某3转账12000元,是还欠刘某3的衣服款。⑽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4年1月22日田智盛62×××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60户名刘某4转账375478元,是还欠刘某4的沥青款。⑾证人刘某5的证言:2014年1月22日田智盛62×××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19户名刘某5转账7000元。是还欠刘某5拉油的运费。⑿证人郭某的证言:2014年1月22日田智盛62×××11的农业银行卡给62×××98户名郭某转账50000元,是还欠郭某的借款。⒀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4年2月份,接王某2从朝鲜打来的电话,需要李某2的农业银行卡转账,李某2向王某2提供了农业银行卡号,后李某2卡上转来四笔钱共1439926元。这些钱都给了王某2。3、书证(1)汇款凭证:①2014年1月22日户名刘超账号62×××74转入户名张建平账号62×××13内560万元。②2014年1月22日户名张建平账228461810000771613转入户名田智盛62×××11四笔共560万元。(2)银行交易记录:①2014年1月22日户名刘超账号62×××74网银转账560万元。②2014年1月22日户名田智盛账号62×××11网银转入560000、2000000、2000000、1040000元,共560万元。账户余额560.2139万元。2014年1月22日网银转出50000、375478、10000、200000、50000、7000元、转支50000,共支出742478元。2014年1月23日网银转出12000、500000、85000元,个人消费8884元。共60.5884元万。2014年1月24日网银转出1000000、1000000、1000000、510000元,个人消费4150元。共计3514150元。2014年1月25日现支50000、个人消费100000元。2014年1月27日收入317625元。2014年1月28日现支130000元。2014年1月29日消费个人5240元。2014年2月1日退货收入4929元。2014年2月14日网银转出1000元、收入810700元。2014年2月15日网银转出605000元、消费个人3398元。2014年2月21日网银转出605026元。2014年2月25日网银转出363000元。2014年2月28日消费支出5000元。交易后余额881.96元。③2014年1月23日户名田智盛账号28×××18网银转入500000元;2014年1月24日,网银转入1000000、1000000、1000000、510000元;共转入401万元。账户余额401.002万元。2014年2月3日转支10000元。2014年2月4日转支9次每次50000元。2014年2月7日转入50000元。2月8日转支500022元。2月9日网银转出968000元。2月10日转出990027元。2月19日网银转出665500元。2月23日网银转出423500元。2月28日网银转出48400元,个人消费4000元。3月8日交易后余额325.82元。④2014年2月4日户名田智盛银行账号62×××78转入10000元、8次50000元,共41万。账面余额410068元。2月5日转支400000元。2月28日个人消费10000元。3月24日转入400000元、转支300000元。3月25日转支100000元。4月1日转入348000元、转支120000元。4月6日个人消费17000元。4月5日转支242000元。4月7日账户余额53.23元。(3)田智盛银行账户网银信息表记载:①2014年1月22日账号62×××13(户名张建平)转入账号62×××11(户名田智盛)四笔共560万元。②户名田智盛账号62×××11,2014年1月22日转给刘某4375478元、王卫芳50000元、周桂芳50000元、郭某50000元、刘和新2000**元、彭凯1000元、刘某57000元。2014年1月23日转给刘某312000元、李某385000元。以上共计829478元。③2014年1月23日,尾号为7511户名田智盛的账户转入户名田智盛的62×××18账户500000元,1月24日又转入4笔共3510000元。共计401万元。账户余额401.002万元。④尾号4218户名田智盛的账户,2014年1月2日转给衣纹杰1000元,2月15日转给王少杰605000元,2月21、23、25、28日4次转给李某21439926元。1月30、31日及2月3、4日12次转入账号62×××78户名田智盛账户共147万元(其中只有41万转账成功)。2月8、9日两次转给雷小玲共1490049元,2月9、19日两次转给王少杰968000元和665500元,3月22日转给田悦1000元。(4)李某2、王少杰、刘某4、刘某3、刘和新、刘某5、彭凯、衣纹洁、王卫芳、周桂芬、李某3的借记卡资料记载银行交易情况与田智盛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一致。(5)李某2银行账户交易记录:2014年2月21、23、25、28日网银转入4笔共1439926元,2月26日转支两笔、3月28日现支一笔共1440022元。(6)田智盛护照查询结果:证实田智盛多次出入朝鲜、韩国和香港,其中2014年1月25日至4月7日共6次出入朝鲜。4、辨认笔录:田智盛对12张不同人的照片进行辨认①田智盛对王少杰辨认无误②田智盛对王卫芳辨认无误③田智盛对王建成辨认无误④田智盛对李某3辨认无误⑤田智盛对刘某5辨认无误⑥田智盛对刘和新辨认无误⑦田智盛对刘某3辨认无误⑧田智盛对彭凯辨认无误。5、户籍证明证实:田智盛出生于1969年4月21日。其他证据:1、田志铎的证言:2014年田智盛通过庞玉祥跟其说过,让其出一千吨原油的资金购买后给刘某1。但是河北炼化轻化工有限公司那边虽然批了油,但一次性打款太多,而其没有那么多资金,因此在河北炼化轻化工有限公司拉油的业务没有联系成。田智盛经常赌博,六七年前他在越南和缅甸赌博,2013年一年经常出去赌博,其只知道他经常去韩国赌博。4、破案报告:2014年4月17日刘某1将田智盛扭送到公安局并报警。5、王建成的证言:田智盛2014年3月4日通过银行卡给其转的钱是还借款。4月1日其给田智盛打了38.4万元,是给田智盛的买楼款,买楼款是40万,余下的16000元其给田智盛的现金。6、王卫芳的证言:2014年1月22日田智盛给其转的50000元是还王建国的借款,款打到其的卡上后,其给了王建国。7、王建国的证言:其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河北炼化轻化工有限公司业务副经理。2014年1月22日田智盛转给王卫芳的50000元是还其借款。2014年2月份,田智盛和其联系指标油的事,田智盛说先报3000吨指标油。3月份指标油计划批下来后,其给田智盛打电话说只等打款拉油了。之后多次催田智盛打款,田智盛一直没有打款,到3月底田智盛的款也没打,指标油的计划也就作废了。其和田智盛报的指标油的价格是每吨5900元左右的出厂价。8、陈学军的证言:其是山东省东营市陈庄国安工贸化工有限公司的经理。2014年2、3月份,田智盛打电话说有一批指标油,让其提前付款,其说必须货到付款。因陈学军没付款,油也没拉过来业务没作成。9、收条:刘某1收到田智盛还款20万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智盛虚构能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华北油田的指标油1000吨的事实,欺骗刘某1将560万元货款汇入田智盛指定的山东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张建平的账户上。田智盛随后又指使山东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计郑某,将该笔款项打到田智盛的农行账户上。收到款项后,田智盛并未给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指标油,而是将该笔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田智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5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智盛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智盛辩称:其没有骗刘某1560万的想法,收到货款后一直在给刘某1联系指标油,如果不是被抓1000吨指标油就能联系成。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智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证人李某1、王某1的证言证实,田智盛与王某1所在的金锐公司不存在1000吨指标油的交易意向;同时证实金锐公司指标油的价格为每吨6000元,故田智盛向刘某1承诺以每吨5600元购进指标油属于虚构事实,田智盛所承诺的交易自始不具备履行条件。田智盛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2014年1月22日田智盛收到560万元货款后,于当日用于个人支出742478元,23日至28日又有多笔款被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其他支出,期间没有证据证实田智盛为刘某1联系指标油事宜,足以说明田智盛对560万货款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确的。王建国的证言证实田智盛2014年2月与王建国联系,3月份田智盛与王建国所在的公司达成3000吨指标油的交易意向,此时田智盛明知560万货款大部分已被挥霍,购买1000吨指标油的钱已不足,且王建国所报指标油的价格为每吨5900元,超过田智盛向刘某1承诺的每吨5600元,交易也不可能作成。田智盛与王建国商洽购油的真实目的是制造联系购买指标油的假象,意图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事实,为脱罪找借口和托辞。故被告人田智盛的辩解和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田智盛辩称:其是自己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智盛有自首情节。经查,刘某1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田智盛是被刘某1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说明田智盛不是主动投案。同时田智盛一直没有承认,向刘某1承诺可以为其购买每吨5600元1000吨指标油是虚构的事实。故田智盛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田智盛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田智盛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田智盛退还被害人20万元,并用一辆马自达5轿车用于抵债。经查,案发后田智盛退还被害人20万元,刘某1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某1对留置田智盛马自达5轿车一辆用于抵债也不持异议,但双方对该车价格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继续自行解决。综上,根据被告人田智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智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田智盛诈骗犯罪所得540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万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史明珠审判员 郑国华审判员 杨 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