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40号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许良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翠茹,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通路。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98699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贝安居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98699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玉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