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谭伟坤与孙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坤,孙玉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谭伟坤。委托代理人付宁波,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强。委托代理人张通涛,昌邑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坤诉被告孙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吕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