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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新执民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妹琴与徐桂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妹琴,徐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绍新执民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潘妹琴被执行人:徐桂良申请执行人潘妹琴与被执行人徐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桂良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杭英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