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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礼诉被告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礼,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张学礼。被告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张学礼与被告驻马店市德润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