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旭鹏与李大勇、袁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鹏,李大勇,袁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171号原告:李旭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庆,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勇,农民。被告:袁云青。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8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公告费175元,由原告李旭鹏负担。审 判 员 农慧兰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人民陪审员 肖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