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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官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谢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莉撰稿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