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官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谢红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莉撰稿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郭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