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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赤壁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付立与邱钞、赤壁市赵李桥中学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邱钞,赤壁市赵李桥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赤壁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付立,男。被执行人:邱钞,男。被执行人:赤壁市赵李桥中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立与被执行人邱钞的(2012)鄂赤壁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邱钞、赤壁市赵李桥中学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赤壁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