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再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再新,余定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再新,男。被执行人余定心,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2014)第10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再新、余定心在银行存款38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雪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