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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仁伟与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伟,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周仁伟。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周仁伟与被告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仁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周仁伟负担。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