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魏红清与刘晓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清,刘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强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清,女。被执行人刘晓春,男。申请执行人魏红清与被执行人刘晓春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晓春应给付魏红清赔偿款24177.67元,已支付1600元,还应支付22577.67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9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合计22964.67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刘晓春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魏红清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00元,剩余20964.67元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司法救助。经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家庭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魏红清救助18000元,终结本案执行。现申请人魏红清已领取该救助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