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荣乐与谢作昆、曾桂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乐,谢作昆,曾桂忠,曾琳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乐。被执行人:谢作昆。被执行人:曾桂忠。被执行人:曾琳芸。本院在执行黄荣乐申请执行谢作昆、曾桂忠、曾琳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72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