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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鲁玉梅容留他人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06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玉梅,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玉梅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鲁玉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玉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鲁玉梅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玉梅撤回上诉。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李 菁审判员 黎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