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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叶青与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叶青。被告: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与被告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青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叶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撤回对被告宁波佳迪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青负担。审 判 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顾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