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王府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振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王府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振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无锡市王府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简帮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军、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振红。委托代理人华蠡,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无锡市王府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嘉业公司)与被告苏振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王府嘉业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府嘉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府嘉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府嘉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