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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宝良与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良,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冯宝良被告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原告冯宝良诉被告天津市芳馨园供热有限公司财赔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宝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