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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2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王某某之母。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农民,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某某在外务工,处理案件多有不便,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宁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