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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双喜诉被告王云录、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喜,王云录,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郭双喜。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云录。委托代理人:张春举,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地址:孟州市槐树乡。法定代表人:杨凯,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喜诉被告王云录、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郭双喜负担。审 判 长  康明学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闫哲 关注公众号“”